资阳市科学技术局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资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资阳市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精神,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阳市科技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由资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重点资助为增强我市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资阳市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分为立项、备案;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分为计划、专项、项目(事项)。(一)计划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等四大类计划。(二)专项是资阳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省、市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围绕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进行全方位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可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优化调整。(三)项目是资阳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分为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普通项目为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直补项目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须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第四条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第五条资阳市科技计划按照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统筹推进,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科创通——资阳分平台进行管理(保密项目、备案项目除外)。第七条立项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专家评审后按程序立项实施,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并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备案项目由项目单位主动申请,市科技局按程序纳入市级科技计划进行备案,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由项目单位项目自行出资实施;项目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之规定制定内部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并执行。第二章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八条市科技局履行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资阳市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根据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时调整计划类别及专项设置。(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四)组织编报资阳市科技计划专项预算。(五)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六)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科技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第九条各县(区)、高新区和临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是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二)与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三)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六)及时反映项目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第十条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二)参与项目评审、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第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负责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六)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验收(绩效)报告等。(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八)负责将须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九)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评价等工作。第十二条落实和强化分级管理责任,各县(区)、高新区和临空经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十三条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牵头单位负责。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四条项目组织方式。项目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第十五条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根据国、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第十六条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科创通——资阳分平台等多种方式公开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第十七条申报条件(一)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它单位。2.项目牵头单位限注册地在资阳市境内,且使用财务软件设有研发费用会计科目账。3.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4.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5.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6.无违规行为记录、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具备下列条件:身份等限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职称、学历等要求: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学历,且专科工作5年以上、本科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工作1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受工作年限限制。获得国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未承担在研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三)项目参与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参与人员。2.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第十八条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科创通——资阳分平台申报项目。第十九条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第二十条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主要为技术评审,拟支持经费为100万元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并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第二十二条项目预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第二十三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科创通—资阳分平台等平台上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备案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最长可为3年。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编制工作并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未报送任务书的,市科技局可予以撤销立项的处理。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二十五条落实法人责任。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第二十六条履行牵头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第二十七条项目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第二十八条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三年且财政资金为50万元(含)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二)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第三十条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需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根据国、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相关规划部署、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第三十二条科技计划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科技计划资金主要支持:(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须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市现代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重大须求,注重与国、省重点研发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聚集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和科技金融支持,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支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培育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引才引智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支持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加强创新决策等软科学研究。第三十四条科技计划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事项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等。后补助项目资金按照《资阳市市级财政科技后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相关规定使用。第三十五条前补助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方位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苗子、软科学、研发类平台项目以及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须签订合同或协议等。(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6)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3.劳务费(1)聘用人员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科研助理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柔性引进境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4.创新基地(平台)、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5.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不超过30%的比例核定。2.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3.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4.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第六章预算编制、资金下达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根据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到位情况下达专项资金。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各级科技部门及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第三十八条项目调整预算(一)项目资金变动,由市科技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二)项目资金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三)项目资金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不予调增;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四)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第七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第三十九条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准备,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第四十条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第四十一条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须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评价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发展潜力及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等。第四十二条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开展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第四十三条支持经费在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按照《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核验收评价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规定开展审核验收评价。第四十四条支持经费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开展专家验收评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等方式进行。第四十五条专家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一)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第四十六条专家验收评价流程: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推荐单位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验收评价材料存档。(一)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纸质材料,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初审,并承诺验收材料真实性。1.有调整事项须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2.项目任务合同书。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4.附件材料(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动态调整)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含合作单位)财务软件直接打印的项目专账、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专项经费100万元的项目须提供经省科技厅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审计报告。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经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审核。市科技局应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三)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从四川省科技专家库、资阳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同行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专家组人数为单数,100万元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名),并签订《廉政承诺书》。1.技术评价。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独立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表并出具验收评价意见。2.财务评价。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独立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表,根据评价结果出具验收意见。3.其中有下列情况的,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财务专家可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1)提供了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审计报告的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2)财政支持经费为2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且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内的民营企业,其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及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直接依据。4.验收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质询,需要整改完善的,形成《验收资料问题清单》,交项目牵头单位补充。项目牵头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验收资料问题清单》及整改材料经问题提出专家签字认可后,一并交验收专家组组长核定。5.对能现场做出验收评价意见的,验收专家组现场形成验收意见,由验收专家组组长保存;对不能现场做出验收评价意见的,项目牵头单位可且仅可申请第二次验收评价。6.项目验收评价意见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1)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评分在90分(含)及以上的,验收评价意见为优秀。(2)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评分在90分(不含)—70分(含)的,验收评价意见为合格。(3)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验收评价意见为不合格。①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④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专家验收要求的整改材料的。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验收评价评意见和验收评价材料,经党组会议审定后出具验收评价结论。验收评价材料归档。项目牵头单位将验收评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盖章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各留存一份。第四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第四十八条对通过专家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资阳市财政科技资金退回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规定退回财政,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3年市级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至推荐单位。第四十九条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合格”。(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技局终止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资阳市财政科技资金退回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规定退回市财政,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3年市级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至推荐单位。1.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市科技局撤销项目。项目资金全部退回市财政局,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市级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至推荐单位。项目资金未按期退回的,按照《资阳市财政科技资金退回工作规程》(资科〔2022〕50号)的规定处置。第五十条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第五十一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资阳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byZiyang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第五十二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第五十四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第八章监督与保障第五十五条实行逐级问责。对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项目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第五十六条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项目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第五十七条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第五十八条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第五十九条项目管理各级主体须做好项目任务书、重要调整事项审批资料、验收评价材料等重要资料的档案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2022年2月14日印发的《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资科〔2022〕7号)同时废止。于本办法施行前到期的项目,按照2022年2月14日印发的《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资科〔2022〕7号)进行管理。于本办法施行后到期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