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对产业培育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市属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合作设立的基金(包括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化产业基金)两种类型。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社会资本及基金的投资收益。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第三条基金可以委托或授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市场化方式遴选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基金实行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方式。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以保证基金设立的正确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第六条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益和激励措施。第三章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七条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八条基金设立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提出设立方案建议,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按《资阳市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资委办发〔2024〕1号)中关于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程序办理。基金设立后,因国、省、市政策变化、产业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变动基金设立方案时,变动方案按基金原设立方案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基金原则上应在资阳市注册登记,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可在其他地区注册登记。第十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同意可延长存续期。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将基金管理人遴选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七)担任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被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八)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被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九)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十)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原则上由基金受托管机构在资阳市的各商业银行中择优确定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先回本后分利”。若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还有剩余投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等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应明确风险控制及投资领域,不得用于以下情形:(一)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二)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三)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四)投资于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五)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六)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八)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十六条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十七条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可能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第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第十九条基金可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受托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应将具体退出条件、方式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由基金各出资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一)基金设立方案经审定并签署投资或合伙协议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基金设立之日起满一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和不符合基金设立方案投向的;(四)基金管理人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五)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六)其他触发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提前退出相关条款的情况。第五章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外,应重点体现基金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价和检查,并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受托管理机构或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在基金管理费、对基金管理人奖励、对社会出资人让利等方面综合应用绩效考核结果,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办理。第二十三条当基金管理人符合所有约定考核指标条件,在保障本金和门槛收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将更多优质项目落地资阳,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将投资于资阳辖区内项目所获超额收益适当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或者继续投资到被投企业中去。具体让利额度和再投资方式在基金设立方案、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容错纠错第二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基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力度,对基金业务重点投资项目、重要项目决策、重大风险防控和基金经营运作合规情况等进行常态化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应切实履行投资基金运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市纪委监委及其派驻(出)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对投资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履职尽责、廉洁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市审计局对投资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巡察、财政、金融、国资监管、审计监督的贯通融合,形成合力。第二十六条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探索性失误等情形的,综合主观动机、问题原因、决策过程和后果影响等情况,聚焦主责主业、程序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且不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资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出台前已成立的基金,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规范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资财规〔2022〕1号)同时废止。相关附件2024-5-11-16-44-11-7005.doc2024-5-11-16-44-11-70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