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新增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除外)。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工程,是指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正常勘察、设计后,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增投资,是指超出工程合同总价而增加的资金投入,因人工、材料调差等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资金投入除外。第五条审核原则和依据。(一)审核原则。新增工程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先批后建,失信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审核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相关变更资料;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其他与新增工程相关的依据。第二章新增工程管理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增工程的处理,包括受理申报、审核指导、印发纪要、书面通报等。第七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对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新增工程,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由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等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工作。第八条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项目业主的市领导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项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第九条新增工程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报批”造成的费用增加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竣工决(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第十条新增工程涉及增加投资属于工程合同总价范围内的,由项目业主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管理。合同总价中含有暂估价的,暂估价中实际发生的子项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第三章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第十一条认定主体和权限。工程建设出现新增投资,根据新增累计金额情况划分为三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一)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累计新增不足1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核查认定。(二)联席会议认定。累计新增超过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本条前款规定额度的,由项目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对变更的合理性、计价的准确性、标准的规范性进行分析论证,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二条认定程序。(一)施工单位申报。出现新增工程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填报《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二)业主核查。项目业主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情况,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核查,收集现场影像影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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